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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彩兰与何五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彩兰,何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邓彩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何五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邓彩兰与被执行人何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何五成应归还借款20000元给邓彩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五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但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何五成银行存款4550元,并扣留、提取其每月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至额满15650元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