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其辉与蒙琼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住鹤山市。被执行人蒙某,住鹤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女儿抚养费930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6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