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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艳萍与刘格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萍,刘格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萍,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刘格连,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执行人郑艳萍与被执行人刘格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向刘格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格连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调查刘格连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发现其仅有住房一套,但不宜强制执行,郑艳萍亦无法提供刘格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刘格连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刘格连有可供执行财产,郑艳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陪审员  范保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