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润涛与吴康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涛,吴康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润涛。法定代理人李五四。被告吴康建。法定代理人吴碧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涛与被告吴康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09元,由原告李润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颜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乃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