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润涛与吴康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涛,吴康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润涛。法定代理人李五四。被告吴康建。法定代理人吴碧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涛与被告吴康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09元,由原告李润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颜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乃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