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谢新颖与姚朋、张中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颖,姚朋,张中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谢新颖,女。被告:姚朋,男。被告:张中彬,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该公司法律顾问。杨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颖与被告姚朋、张中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颖撤回对被告姚朋、张中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谢新颖负担。审判员  刘琬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