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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屈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天问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天问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屈民初字第16号原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营田镇建安路。法定代表人吴梓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放辉,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天问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刘文恕,该办事处主任。在本院审理原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天问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1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勇新代理审判员  方 明人民陪审员  喻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