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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晖与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晖,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晖。委托代理人:刘文涛,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乾坤法律事务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晖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外桃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必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铭、周玲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晖经案外人武大中介绍结识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黄晖向世外桃源公司提供了一份《HNHQ海南华琼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度假村酒店委托管理合同》文本,上载委托方为世外桃源公司,管理公司方为“海南省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世外桃源公司负责“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的全部投资,管理公司方负责对度假村酒店进行管理。海南省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登记注册成立。黄晖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入驻世外桃源公司投资开发的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以世外桃源公司名义陆续招聘从事酒店服务工作的员工,以“华琼酒店管理公司”或“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并进行物资采购等工作,采购相关费用由黄晖交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审批报销。世外桃源公司自2013年1月15日至8月15日每月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向黄晖支付款项,其中2013年1月15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2月、3月每月各支付9255元,4月至8月每月各支付7655元。2013年7月,黄晖、世外桃源公司工程部经理江水基、案外人海南信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鼎公司)在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施工现场就该养生区项目进行验收,《关于酒店管理公司对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验收报告》载明:验收单位(业主方)为世外桃源公司,受验单位(施工方)为信鼎公司,协助单位(使用方)为“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其中使用方的三名负责人为:“黄晖-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叶明-酒店房务部经理,胡琨-酒店管理公司工程部主管”。2013年8月10日,黄晖在验收报告“使用单位意见”一栏注明:“根据酒店使用标准,目前验收情况,施工方所按装设备设施均可正常投入使用”,并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名;2013年8月15日,世外桃源公司工程部经理江水基在“验收单位意见”一栏注明:“根据验收,土建部分施工情况基本完成,美观及质量要求,以后在使用中发现再维修”,并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名。黄晖为便于酒店管理,通过其18907XXXXX号手机建立了一个名为“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团队”的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向其招聘的员工及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2013年7月31日17时06分,黄晖在群内发送微信:“收到武总指示!全部管理公司人员不得参与群众纠纷事件!撤离酒店!在宿舍待命!管理公司总经理黄晖。不服从者后果自负!”;同日17时10分,微信群内回应:“收到!”、“收到!已转达”、“待业主与各方协调通畅后,再做通知。在宿舍学习,培训各方面技能,交叉培训,增强自身能力”。2013年8月12日23时45分,黄晖在群内发送微信,主要内容为:“张总:……我来到红旗镇带着自己的团队加入到世外桃源的大家庭当中就是想一起好好的发展一起做出点像样的事业!……你所处理和对待的方式服务员们全看在眼里?!今天我的助理小叶就因为讲工作上的事儿先是差点被自称是您保镖兼道上的兄弟打?!……您这叫我还怎么做下去?!与你们的人磨合不好是一回事?!今天的事情我无法对他们所有人交待?!这样让我威信全无?!很没面子!我做了二十几年服务经营管理行业,这种事情还是只在您这儿遇到了!现在我代表酒店管理公司方跟您郑重说明:1、您与村民之间的事情武总和我的意见在合作协议未签订之前绝对不会让管理公司所有员工介入!即便是签约了也要双方共同商议同意后再实施解决!2、现在管理公司员工从明天起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全部不允许进入酒店任何区域!3、对今晚事必须给管理公司方及被害人员合理的解释和道歉!4、保证在协议签订前后双方合作区域酒店及员工宿舍不允许所谓的保镖或自称黑社会人员及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员出现!否则任何一方有权利有义务报公安部处理!5、无论协议是否签署或今后是再合作?!都不得无故拖欠现有管理公司所有员工工资!发自:酒店管理方总经理黄晖。本文经管理公司董事长:武大中先生批准后发出!请全体员工认真详阅!”。2013年8月13日,上述微信群内陆续有人发送酒店门框粘贴封条的照片,并发送信息:“把钥匙全部交业主,不为办理合同不负责保管”。2013年8月20日,黄晖向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其中部分内容为:“张总:鉴于因8月12日晚事件要求必须给管理公司及当事人致歉和说法!导致管理公司提出全体管理公司员工13日起集体休假,待业主方与管理公司方协商后再定假期结束时间,这些事我也和你协商过并最终经得你的同意。”,“在您急需要管理公司入驻的时间是谁带人过来帮您的?……我做的是服务行业!不是夜总会、制药厂!在这行我工作了二十几年还从没有一个业主、老板会用这种方式和我合作过!对我没什么?!对我的团队任何一个人是绝不允许的!……我希望尽快与武总见面沟通解决此事!”另查,黄晖认为其与世外桃源公司是劳动争议纠纷,曾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欠付工资5870元(其中2013年7月2000元,2013年8月1日至12日3870元);二、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870元;三、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000元。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海劳仲裁(2014)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黄晖的仲裁请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原审法院询问:“原告在被告处担任什么职务及职责?”黄晖当庭答复:“总经理”。原审法院认为:黄晖、世外桃源公司之间成立酒店经营管理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首先,黄晖是经案外人武大中介绍结识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非是通过世外桃源公司对外发布招聘消息或委托他人代为招聘结识,世外桃源公司并无招聘黄晖作为其员工的意思表示。其次,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的职务是总经理,经原审法院询问,黄晖答复称世外桃源公司招聘其担任职务亦为总经理,而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并未离职,亦未表示将要离职,世外桃源公司亦没有成立酒店管理公司,故黄晖所述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再次,通过上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黄晖向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HNHQ海南华琼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度假村酒店委托管理合同》的文本,该文本中载明“管理公司方”为“海南省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酒店管理公司对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验收报告》中载明的使用单位即酒店管理公司为“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黄晖代表使用单位即酒店管理公司在上述验收报告中“使用单位意见”一栏作出意见并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名,虽该酒店管理公司未实际成立,但上述证据足以表示黄晖是以“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也即酒店管理方的身份实施民事行为,非是代表世外桃源公司实施该行为。另,根据黄晖在其创建的“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团队”微信群中的信息记录,黄晖以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发布信息,与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交涉,其行为独立于世外桃源公司,与世外桃源公司是对等的合作关系。综合以上认定,黄晖、世外桃源公司双方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黄晖入驻世外桃源公司酒店进行管理是基于合作关系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世外桃源公司方不存在过错。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的酬劳不应视为劳动工资。据此,黄晖主张世外桃源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晖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黄晖负担。上诉人黄晖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2012年12月,经海南山东商会武大中介绍,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口头聘任黄晖任世外桃源公司管理团队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一个月,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黄晖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到世外桃源公司所属的“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上岗工作,试用期满后,黄晖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世外桃源公司以该养生区处于试业阶段等理由推拖。黄晖在工作期间,和所有员工一样经常受到—部分村民报复性威胁、骚扰。2013年8月11日晚,一自称“阿龙”的男子在世外桃源公司处喝酒后,当众强吻客房部女经理叶明,并追至女宿舍敲门闹到深夜。黄晖向世外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提出支持报警处理,张建波既阻拦受害人或黄晖报警,也拒绝自行处理,从而激怒大部分员工,使黄晖的管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黄晖因此与张建波发生争执,遂双方商定于2013年8月12日下午下班后暂停工作再沟通,至今未果。基于以上事实,黄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和理由如下:一、2013年初黄晖上岗后,双方逐步萌发聘请和被聘请“海南世外桃源养生区”管理团队的意向,但既未有口头约定,也未签订书面合同,自始至终没有具体实施。原审把没有实施的参考方案作为双方已实施的合同,并作为证据认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二、“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是黄晖拟发起成立的一个公司,世外桃源公司明知该公司并未注册成立,原审也已查明该公司依法不存在,却主观认定黄晖代表该公司与世外桃源公司之间的经营管理合作关系成立,进而否认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之间已产生的劳动关系,显属荒唐:其一、黄晖是以职业经理人身份应聘世外桃源公司管理岗位的,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应由世外桃源公司承担。其二、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不存在各自独立的对等关系。“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张建波占世外桃源公司90%的股份,张建波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而非职业管理人。张建波不仅要求员工服从黄晖管理,称黄晖“黄总”,自己也称黄晖“黄总”。黄晖原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张建波一直实际掌控企业全部财务和人事权利。黄晖接受张建波指示所招用的员工,均经张建波同意,并由张建波指示财务转账中行支付劳动报酬,而黄晖与所属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经手员工工资。原审以“张建波未离职、亦未表示将要离职,黄晖自称总经理不符合逻辑”为由,认定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对等合作关系,从而否认张建波代表企业招用黄晖任职管理岗位,双方因此产生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本站不住脚。其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黄晖在职业经理的岗位上履行职责,接受张建波的指示和管理;世外桃源公司按约定的月工资数额,向黄晖应其要求开设的中行账号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应确认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法。三、管理者并非用工主体。原审混淆管理者与用工主体的根本属性区别,将管理者认定为用工主体,并由此推定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显属对本案的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具体规定,纠正原审对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关系事实认定错误、纠正原审对管理者与用工单位二者之间属性认定的错误,纠正原审的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支持黄晖的请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黄晖在二审中请求:一、撤销(2014)龙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确认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判令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欠付工资5780元(其中2013年7月2000元,2013年8月1日至8月12日3870元);四、判令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3870元;五、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世外桃源公司全部负担。世外桃源公司答辩称:一、黄晖在上诉状中称:“上诉人到被上诉人位于海口市旧州镇的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所在地应聘”“双方当场约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一个月”,与事实不符。因为,黄晖、叶明本身就有自己的酒店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这些人员是黄晖带过来的。有的是在人才市场招聘的,也有的是通过网络招聘的。我公司从来没有在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墩插村)招聘过员工,在那个荒郊野岭的地方,不可能有人过来应聘!从王海意等14人(黄晖除外)提交的《应聘登记表》可见:有试用期的员工包括:王海意、罗玲玲、王启发、邢兰梅、庄令春、薛才裕共6人。无试用期的员工包括叶明、陈秋余、刘勇、陈亚标、梁生宁、吴多权、张忠弟、周焕林共8人,这些都是黄晖此前熟悉的相对稳定的酒店管理人员,由黄晖直接带进来到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工作的。上诉人黄晖等15人统一口径上诉称“试用期一个月”,又称此前与黄晖素不相识,显然是撒谎。二、黄晖虽然是自然人,但从武大中介绍黄晖与张建波认识之日,黄晖自报的身份就是“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晖给我公司提供的《酒店委托管理合同》文本载明的管理公司也是“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晖提交的《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验收报告》中,黄晖也是以“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在“使用单位栏内”签署意见的;日常管理中,黄晖也是以“华琼酒店管理公司”及“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考勤表可证)黄晖通过18907XXXXX号手机组建名为“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团队”,通过微信群向员工发号施令的。上述事实可见,黄晖以“海南华琼影视文化传播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琼酒店管理公司”、“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组建酒店管理团队、对员工进行管理。这些公司均未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设立,但以黄晖为负责人、叶明为秘书的酒店管理团队是客观存在的,黄晖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黄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推卸责任、逃避责任。更不能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一审判决认定14位员工与黄晖之间的雇佣关系,认定黄晖以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员工考勤、以酒店管理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参加验收等事实,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应聘登记表》:1、《应聘登记表》是黄晖自行印制用于招聘员工的。2、世外桃源公司的全称是“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有限公司”。3、所有员工都是由黄晖进行筛选、决定是否聘用、决定工作岗位、工资多少、是否有试用期的。4、《应聘登记表》上没有我公司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我公司的印章。5、《应聘登记表》上预留的手机号就是黄晖的秘书——叶明的。四、黄晖是如何离开世外桃源养生区。上诉状称“在人身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于2013年8月12日下午下班后自发逃离养生区,在家待通知至今。”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因对骚扰行为不及时适当处理提出不同意见,于次日下午下班后被张建波停止工作至今。显然,两种说法自相矛盾,肯定有一种说法是故意撒谎的。在仲裁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我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事实是:黄晖与我公司因对为酒店托管理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于2013年8月12日下午率领其酒店管理团队的全部员工23人集体撤离酒店。当天晚上黄晖在微信群中发给张建波:“我代表酒店管理公司声明:现有管理公司员工从明天起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全部不允许进入酒店任何区域!”并在房门上贴上封贴,关闭酒店客房、餐厅等经营场所。黄晖带领全部23名员工同一时间、集体撤离酒店,导致整个世外桃源休闲养生区空无一人,停业3个多月,部分财物被盗、毁损等,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这些员工不是我公司招聘、管理的,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五、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显然,我公司与上诉人黄晖等15人之间不具备(二)的情形,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该通知第四条只适用于建筑行业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的特殊情况,并不适用于其他行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海劳仲裁(2014)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黄晖的所有仲裁请求。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是世外桃源公司投资开发的项目,其业主为世外桃源公司。“华琼酒店管理公司”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黄晖曾以“华琼酒店管理公司”名义,作为管理公司方与世外桃源公司协商对“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进行管理事宜。并向世外桃源公司提供了《HNHQ海南华琼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度假村酒店委托管理合同》的版本,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黄晖仍进驻“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养生区”,并以世外桃源公司的名义进行招工,尔后,又以“华琼酒店管理公司”和“盛世琼缘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其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可见,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据此,黄晖与世外桃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黄晖上诉请求确认其与世外桃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判令世外桃源公司向黄晖支付欠付工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必雄代理审判员  陈 铭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