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乐巢酒吧与高玲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巢酒吧,高玲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乐巢酒吧。经营者王雷刚。被告高玲娇。本院在审理乐巢酒吧与被告高玲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乐巢酒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巢酒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