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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裕杰与被申请人冯勇、被申请人何月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裕杰,冯勇,何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45号原告周裕杰,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流水镇。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勇,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流水镇。被告何月娇,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冯勇。原告周裕杰诉被告冯勇、何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勇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丹宁顿小镇单元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周秀娟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中藤路万春二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冯勇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丹宁顿小镇单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登记在担保人周秀娟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中藤路万春二区附属间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奇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