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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宋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宋振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39-1号原告张淑芳,女,汉族。被告宋振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诉被告宋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青州华成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12000元的股金及分红利息,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振泉在案外人青州华成物流有限公司处的股金100000元及分红利息,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