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农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抓获,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在本市某某镇开办采石场,遭到某某村部分村民的反对。2014年5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蔡某花(均在逃)等人,获悉吴某某在黄某伟家,便赶到黄某伟家门口,将吴某某驾驶的小车围住,不让吴某某离开。吴某某打电话报警,陆丰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员会同某某镇府工作人员,一起赶往现场,与村干部黄某童、黄某辉等人一起,对村民进行劝说,村民同意吴某某离开。此时,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等人,认为是黄某辉有意放走吴某某,便煽动村民起哄闹事。杨某贤要动手殴打黄某辉,镇府工作人员黄某秋上前劝阻,被杨某贤打伤脸部,派出所民警便将黄某秋扶上警车休息,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蔡某花等人见状,继续追打黄某秋,并将民警纪某龙打伤。蔡某花见黄某秋坐在警车上,便躺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开走。被告人黄某某拿木棍准备殴打民警和镇府工作人员时,被其父黄某锐阻止。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持石块将派出所的车牌号为WJ粤XXX**警车右侧挡风玻璃砸碎,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秋、纪某龙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警车档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35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投资人吴某某在本市某某镇开办采石场,遭到米坑村部分村民的反对。2014年5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蔡某花(均在逃)等人,获悉吴某某在黄某伟家,便赶到黄某伟家门口,将吴某某驾驶的小车围住,不让吴某某离开。吴某某打电话报警,陆丰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员会同镇府工作人员,一起赶往现场,与村干部黄某童、黄某辉等人一起,对村民进行劝说,村民同意吴某某离开。此时,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等人,认为是黄某辉有意放走吴某某,便煽动村民起哄闹事。杨某贤要动手殴打黄某辉,镇府工作人员黄某秋上前劝阻,被杨某贤打伤脸部,派出所民警便将黄某秋扶上警车休息,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蔡某花等人见状,继续追打黄某秋,并将民警纪某龙打伤。蔡某花见黄某秋坐在警车上,便躺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开走。被告人黄某某及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用石头扔向警车,将派出所的车牌号为WJ粤XXX**警车右侧挡风玻璃砸碎,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秋、纪某龙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警车档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3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23日11时30分许,某某村某某山建设用花岗岩(碎石)开采项目的投资方吴某某到黄某伟作客完要开车离开时,被某某村部份群众围住不让离开后报警,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该事件的过程中遭到村民的围堵殴打,二名民警和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受伤,警车一面玻璃被砸破。决定对杨某贤等人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某某镇某某村,2014年5月23日11时,吴某某报警在某某镇某某村被十几名村民围住,不让他的车辆离开。派出所出警劝阻,几名村民不听劝阻,出手殴打官兵和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警车右侧挡风玻璃被砸坏。3、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纪某龙、黄某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WJ粤263**警车右侧挡风玻璃损坏价格335元。5、陆丰市某某镇政府关于“某某村5、23群众围堵车辆事件”的情况反映。6、陆丰市公安局某某边防派出所接处警情况说明。7、某某边防派出所干警张某格、何某升、邱某超、纪某龙接处警的情况说明。8、深圳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9日21时在罗湖区某某路某某宾馆抓获在逃人员黄某某。9、证人黄某秋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11时30分许,某某镇某某村发生一起村民拦阻车辆通行的事件,我和镇政府的领导及派出所的民警约11时50分左右一起到现场处置,当我们到现场时发现约有几十名群众在某某村的村路上拦阻吴某某的小车不让他离开。经我们做工作,村民们终于同意让吴某某开车离开了。这时,在现场围观的群众当中有几名年轻好事的村民就起哄说不要让他的车开走,当时就有一名比较冲动的年约30岁的年轻人要动手去打黄某辉,于是我赶紧上前去拦阻并表明我是镇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但这名年轻人就把矛头指向我并挥拳打了我的脸部一下,我的脸部被他打流血了,他又继续打了我头部二下。派出所的民警马上上前去制止他并要将他带上警车,但他不肯,一对夫妇就来阻拦民警不让民警将他带上警车。同时,派出所民警看到我受伤了就要将我送到警车上,那对夫妇又过来打我,说我打她的儿子。在警车上时,我看见现场闹事的村民有一个黑短袖衫黑短裤的青年仔在地上拿起一个手掌那么大的石头扔向派出所的警车车窗,车窗被砸破了。当时我在警车内,车窗被砸破之后我就用我的手机拍下这名砸破警车车窗的青年仔。黄某秋指认2014年6月26日从手机中提取的砸破派出所警车玻璃的人。10、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上午11时许,我到黄某伟家里作客,大概在黄某伟家里坐了20分钟,我就准备回家,在出来的时候叫我的司机开车走了,可当我刚走出黄某伟家门口的时候,就有二十几名村民跑过来堵在公路上,不让我的车离开,而且还有一些村民扬言说要殴打我并把我的车砸坏,我见那么多人堵在公路,无奈之下就叫司机把车停在黄某伟家门口,接着就有越来越多的村民堵在公路上,我见形势不对,就打电话报警了,没过多久,派出所的同志就赶到现场,而且在派出所同志的劝说下,米坑村的村民才勉强让我离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11、证人黄某辉证言证实:我们米坑村的北内山要开发采石,那个开发商老板吴某某与村民协商项目,但部分村民不同意开发,这个项目就一直没有启动。2014年5月23日中午,吴某某来我堂弟黄某伟家喝茶,我也在。到了11时多的时候,吴某某要开车离开,当时,有一村里的中老年妇女就拦着吴某某的车不让他离开。我劝说他们不要闹事,但这些妇女不听我的劝说,就是不让吴某某离开。村里的村民也越聚越多,把村里的公路给堵了,过了约10多分钟,吴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11时50分许,派出所的民警及镇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就过来了,他们不停地劝说村民们,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村民们才勉强让吴某某开车离开,就在吴某某开车刚走时,现场有几个年轻好事的村民就从墙边跳下来,并叫嚣不能让他走了,其他在场的村民们也跟着起哄并围了过来。当时我表弟骆某怀也在现场跟着起哄,我就劝说他不要闹事,今天吴某某来我们兄弟家喝茶是来解决问题,但骆某怀不听我的劝说并且说我和黄某伟是故意让吴某某离开的。我就随手拿一瓶矿泉水扇了一下他的肩膀,叫他“不能来闹事啊!”。他当时就走了。镇府的工作人员黄某秋上前来劝阻这些年轻好事的村民,杨某贤上前去挥拳打了几下黄某秋的脸部,杨某贤的父母杨某银、蔡某花也跟着上前去殴打黄某秋,黄某秋脸部当时被打得流血不止。派出所的民警当时就要过去将杨某贤带上警车,但杨某贤不肯,杨某银、蔡某花阻拦民警,不肯让杨某贤被带上车并煽动村民们,周围的村民也跟着起哄并聚集过来。派出所的民警马上上前维持秩序,并把黄某秋送到警车,镇府的工作人员也上前劝阻村民们。当时现场非常混乱,在派出所民警及某某镇府领导、工作人员的劝说之下,村民们才平静下来,场面开始缓和。但是蔡某花就躺在派出所警车的前面不肯让黄某秋离开,说自己的儿子被打了要讨个说法,在场的村民就把警车包围了起来。派出所民警及镇府工作人员就劝说蔡某花,但就在这时,人群中有村民用石头砸坏了警车的一扇车窗。事件一直持续到14时许,在派出所民警及镇府领导、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蔡某花及现场的村民们的情绪才稳定下来,派出所民警这才开车和金厢镇镇府的工作人员离开。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12号(蔡某花)是与杨某贤和杨某银一起殴打黄某秋的人。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30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20号(杨某贤)、26号(杨某银)是一起殴打黄某秋的人。12、证人黄某伟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11时许,吴某某到我家里喝茶。11时30分许,吴某某准备开车回家,当我送吴某某出来的时候看到一群妇女拦着吴某某的车不让他离开,当时我和黄某童一直劝阻村民不要拦车和不要闹事,但是这些妇女并没有听我们的劝阻,大概过了10多分钟,吴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11时50分许,派出所的民警和镇府的主要领导来到了现场,经过派出所同志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开解,村民终于同意让吴某某开车离开,但是在吴某某开车离开的时候,有几个好事的村民就煽动周围的群众说不能让吴某某离开,我的堂哥黄某辉就上前劝阻他们,但是他们不听劝阻,杨某贤要出手打黄某辉,金厢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黄某秋就上前劝阻并且表明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杨某贤听到后就把矛头指向黄某秋就挥拳向黄某秋脸部连续打了三下,造成黄某秋脸部流血不止,派出所的民警马上把黄某秋送走,在离开的过程中杨某贤的母亲蔡某花一直拿着雨伞追打黄某秋,直到黄某秋上了警车,蔡某花就躺在警车的前面不让警车离开,说政府工作人员打人,煽动群众,不明真相的群众用石头砸坏了派出所警车的玻璃,一直到14时许,在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的劝阻之下,蔡某花和其他村民的情绪平息下来,同意让派出所的民警开车离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2号是蔡某花。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30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8号就是杨某贤;14号是郑文科;29号是杨某银。13、证人黄某童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11时30分许,吴某某准备开车回家,当时在黄某伟家门口聚集了几十名我村的中老年妇女拦着吴某某的车不让他离开,当时我一直劝阻村民不要拦车和不要闹事。11时50分许,派出所的民警和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来到了现场,经过派出所同志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开解,村民终于同意让吴某某开车离开,但是在吴某某开车离开之后,骆某怀、杨某贤、杨某银带头闹事说不能让吴某某离开,黄某辉就劝阻他们不要闹事,但是他们都不听劝阻,并且把矛头指向黄某辉,说黄某辉故意让吴某某离开,杨某贤出手要打黄某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黄某秋表明身份之后就上前劝阻杨某贤不要打人,杨某贤听到后就把矛头指向黄某秋,就挥拳向黄某秋的脸部打了三下,当场造成黄某秋脸部流血,派出所民警马上上前制止杨某贤打人的行为并把受伤的黄某秋扶开。蔡某花就一直追到派出所的警车前面,声称自己的儿子被打了要讨个说法,并且躺在派出所的警车前面的地上,不让警车离开,在场的村民也聚集围上来,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领导就一直在给蔡某花做思想工作,并缓解在场村民的情绪,在处理的过程中,派出所的警车被在人群中的村民用石头砸坏了一扇挡风玻璃。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30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6号就是杨某贤;1号是郑文科;17号是杨某银;18号是骆某怀;31号是郑荣。他们是带头闹事的人。14、证人蔡某宋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11时20分许,我在政府办公室与方某络书记商量事情,当时方书记接到吴某某老板的电话,吴老板告知方书记他的车在某某村被村民围堵。于是,我们立即在政府召集了二十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我们看到吴老板的车被村民围住了,我们便上前向村民做思想工作。做了10多分钟的思想工作后,村民的态度没那么强硬了,在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疏导下村民让出了一条小道,勉强供吴老板的车离开。随后,我们准备离开的时候,有一些村民喊道别让我们离开,部分情绪激动的村民冲了上来挥拳殴打了政府的工作人员黄某秋,当时场面顿时失控,许多滋事的村民冲上来推拉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与派出所的民警不停对情绪激动的村民进行劝说并维护现场的秩序,但是村民的情绪过于激动,部分情绪激动的村民推拉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当时有几名派出所的民警也被情绪激动的村民抓伤了,我们一时难以平复村民的情绪,但我们仍然不断地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后来,通过我们的不断劝说,直至当天14时许,米坑村的村民情绪才慢慢得以平复,我们看到现场的事态得到了控制,村民的情绪恢复稳定了,也就离开现场。1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家里吃了午饭后,出家门到村里闲逛,我走到村公路的时候,看见在村公路旁的黄某伟家门有二、三十个村民(杨某贤、骆某怀、杨某银以及其妻子蔡某花等人)围堵在某某村一石材场老板的轿车前,村民们跟黄某伟、黄某辉、黄某培、黄某童、黄某好(音译)以及他儿子黄某波等人在吵架,同时不让石材场老板开车离开。双方在争吵中相持着将近一个小时,而在这过程中,村民越聚越多,而我也就走到吵架的村民中间,当时很吵杂,我听不清他们吵的内容,但我知道是因为村民反对村里石材场要出卖的事而发生的纠纷。约一个小时后,派出所的民警和镇府的工作人员开着警车来到现场,现场村民经民警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后,村民们才勉强让石材场老板开车离开。石材场老板的轿车开走后不久,现场有村民开始哄闹、煽动起来,有扬言要打架的声音出现,这时我看到站在我身旁黄某辉就用手里的一个矿泉水瓶轻敲他表亲骆某怀的头部,并叫他不要闹事之类的话,但这之后,骆某怀非但不听还和杨某贤动起手来,开始要打周围的黄某辉和到现场处置的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打的人一还手,于是骆某怀、杨某贤以及他的父亲杨某银、蔡某花等人跟黄某伟、黄某辉以及到现场处置的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就打起架来了。而我和黄某童等人就在打架的人群中动手拉扯周围的人,当我看到堂兄黄某辉要被杨某贤、杨某银、骆某怀等人打的时候,我就过去推扯杨某贤、杨某银等人,我在现场的路边随手捡起一根短木棍要去打人时被我父亲黄某锐、黄某童等人劝阻住,然后我就把手上的木棍扔掉了。随后,在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村里的干部等人的极力劝阻下,打架才平息了下来。于是我就开始打算回家,在经过放警车的地方时,看到周围有几个人在扔石块砸警车,这时我也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砸向停在现场的警车,后来我发现警车的一边第二块车玻璃被砸得破碎了。这之后我就离开现场回家去了,之后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8号(骆某怀)案发当天有参与聚众堵路。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进行辨认,指认12号(杨某贤)就是动手打伤一个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人。16、户籍证明:黄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处置来其村开办采石场投资人吴某某被其村村民围攻离去后,竟参与同案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至执法人员二人轻微伤,警车车窗玻璃被砸破,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参与妨碍公务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年仅19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参与妨害公务一次;2、至轻微伤2人,车窗玻璃被砸破价值335元;3、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4、坦白交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