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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5)海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李溢来与被执行人黄冲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溢来,黄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李溢来。委托代理人陈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代懋,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溢来与被执行人黄冲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海法执字第64-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冲名下的银行存款25275元。现本案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冲名下银行存款2527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冲名下银行存款252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