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久红与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红,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李久红。委托代理人李新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妙墩五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安,总经理。原告李久红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劳动争议一案,因补缴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告李久红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久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久红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郑 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