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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久红与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红,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李久红。委托代理人李新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妙墩五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安,总经理。原告李久红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集灯具厂劳动争议一案,因补缴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告李久红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久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久红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郑 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