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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寒冬与葛志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寒冬,葛志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胡寒冬,居民。被告葛志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寒冬诉被告葛志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寒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蒿士建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