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寒冬与葛志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寒冬,葛志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胡寒冬,居民。被告葛志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寒冬诉被告葛志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寒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蒿士建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