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任伟军与锡林郭勒盟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军,锡林郭勒盟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军,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棕才,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任伟军工资款112001.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0元,交纳执行费1580.17元。经过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元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