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大定与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定,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素兰。上诉人王大定因与被上诉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通知上诉人王大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王大定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