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瑞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瑞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61号罪犯林瑞坤,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小学文化,1996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5月13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5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5年9月6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7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瑞坤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系毒品再犯,多次被判刑,犯罪性质恶劣,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且年消费高,不予该犯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瑞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23.4分。2012、2013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瑞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瑞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