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卫国、陈玉婷等与黄龙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国,陈玉婷,陈玉雯,黄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375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国。申请执行人陈玉婷。申请执行人陈玉雯。被执行人黄龙香。申请执行人陈卫国、陈玉婷、陈玉雯与被执行人黄龙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