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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个体。2014年5月8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持有假币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明涛、代理检察员孙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盗窃事实: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搭乘王某的夏利车先后至泽库镇前岛村、姚家村、小观镇西里岛村,采用借口购买物品、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作案三次,盗得现金1250元。2、持有假币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00张5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藏在王某车辆的后备箱里;将71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藏在杨某甲和王某的共同住处,持有假人民币共计471张,总面额共计271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持有假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有64张100元面额的被其撕掉了,不应累计持有数额。庭审中,本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进行了质证: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系被抓获归案。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币收入凭证、物证照片、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4月17日上午在抓获杨某甲、王某时在他们的住处查获的被撕碎的100元面额的假币71张、在王某的夏利车后备箱查获50元面额的假币400张。经杨某甲确认,这些假币均为杨某甲所有。该假币已经被中国人民银行文登支行没收。4、辨认笔录证实葛某、李某辨认被告人杨某甲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杨某甲是她对象,未结婚。她开黑出租送人时,杨某甲两次让其在路边停车用假币骗人、在小观镇西里岛村用假币骗人以及杨某甲持有假币的情况。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葛某陈述证实,他来报案,2014年4月12日上午10时许,他骑自行车去拿貂食,在姚家村南上坡路段一辆轿车停下来,下来一名男子(杨某甲)要买他的打火机。杨某甲拿出20元钱让他找17元。他说没有零钱。把兜里的钱掏出来给杨某甲看。杨某甲将他的钱夺去装在杨某甲右侧裤子口袋里并说要将钱那跑。他说这是在干什么?杨某甲又把钱给了他。后来他到冷藏厂买貂食,会计说钱是假的。他才意识到刚才被骗了,打电话报了警。共计被骗650元。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26日上午,他骑自行车从农村信用社取200元种植小麦补助款后在回家的路上一辆轿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杨某甲)要借他袋子用。他给杨某甲袋子的时候,将袋子里的身份证、存折、和200元钱拿在手中。接着杨某甲用手捏了一下他手中的200元钱说:“我给你拿跑吧?”他说要干什么?杨某甲笑着说:谢谢你,大爷。就上车走了。过了四五天,他老婆说200元钱是假的,他才知道被骗了。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她丈夫在门口整理废品,这时过来一辆轿车,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杨某甲)要买破塑料管子。她丈夫说要用的话就拿走。杨某甲说得给钱,说完就掏出一张100元给她丈夫。她丈夫就喊她送50元钱。她回家取钱,杨某甲就在后面跟着。她叫杨某甲别跟着,杨某甲偏要跟着。进屋以后,她在炕间桌子上的盒子里拿了一把钱,准备找一张50元的,杨某甲一见她拿出钱,就一把把钱夺了过去,说:“我要把钱拿走。”她说你好意思抢老婆子的钱。说完杨某甲笑着就把钱给她了。4月18号她把1000元送给儿子,因村里有喜事,她儿子把1000元钱分成两份送给两家亲戚。后来,两家亲戚共发现400元假钱,她才知道被骗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几年前因为使用假币被文登营派出所拘留十五天。2013年12月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区分局取保候审。他被文登营派出所拘留那一年一个叫“邢清”的人给的假币。其中放在王某车上的假币50元面额的400多张,放在王某家里的100元面额的六七十张,被他撕成两半了,另外还有几百元假币被他花了,这些假币接近三万元,以扣押清单为准。因为他知道警察要到王某家搜查,害怕假币被发现,将100元面额的假币撕成两半后还未来得及扔,警察就来了。2014年3月底的一天,王某开车到泽库镇驻地南面一个村送人,送完人以后,他发现一名骑自行车的老头,他就让王某停车。下车以后,他向老头要袋子用,发现老头有200元钱,他就一下把老头的200元钱拿过来,说要把钱拿跑。接着就把钱装在口袋里。老头急忙问他要干什么?他就把口袋里的两张假钱给了老头。4月份的一天,他和王某开车从泽库镇驻地往东走,看见一老头推着自行车,他就上去搭话要买老头的打火机。趁老头找钱的时候,他把老头的钱全部抢了过来装进裤子口袋里,在口袋里把真钱换成假钱,然后把假钱还给老头。就这么把钱骗到手。骗完老头以后,他和王某开车到小观镇一个村子,他进一所老房子的院子,看见屋里有一老太太,院子有一破烟囱,他要花5元买下。老太太进屋在抽屉里找钱冲给他。找完钱以后,他就叫老太太给他找个泡沫箱,他趁机将抽屉里的钱拿走了。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确认下列事实:1、盗窃事实: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甲搭乘王某的夏利车先后至泽库镇前岛村、姚家村、小观镇西里岛村,采用借口购买物品、假币调换真币的方式盗窃作案三次,盗得现金1250元。2、持有假币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00张5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藏在王某车辆的后备箱里;将71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藏在杨某甲和王某的共同住处,持有假人民币共计471张,总面额共计27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关于已经被其撕成两半的假人民币不应该累计持有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盗窃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健人民陪审员  于占坤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冰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