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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恒,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