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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权利与李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权利,李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姜权利,无职业。被告李宝君,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权利与被告李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权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9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