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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华东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东,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张华东,;。被告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东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