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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立东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宋立东,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立东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法执字第506号,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