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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志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声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5号罪犯黄声明,男,1984年7月6日出生,福建省顺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10000元,追缴赃款赃物合计125105.6元。其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声明于2007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声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23.6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追缴赃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声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声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