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古林盛盛针织厂与宁波小天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古林盛盛针织厂,宁波小天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盛盛针织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施惠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小天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海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盛盛针织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小天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小天使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古林盛盛针织厂执行款98098.59元。又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小天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正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过程中,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现因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