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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谭其华与荆元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其华,荆元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其华,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彦丽,女,1989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元飞,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伟,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其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其华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其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谭其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荆元飞负担460元(已交纳),由谭其华负担187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5元,由谭其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