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执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535号申请执行人徐斌。被执行人万国法。徐斌与万国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淮开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解除徐斌与万国法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二、万国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斌返还牌号为苏HR87**汽车一部并依约支付租金(2013年7月20日之前的租金为62200元,之后的租金自2013年7月21日开始按每日200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13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5元,由被告万国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国法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即未到庭,现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已被抵押银行,并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万国法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和被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开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晗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