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茅志昌与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志昌,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初字第0280号原告茅志昌(系启东市汇龙镇春林建材门市部业主)。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筑业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邢春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志昌诉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志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志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茅志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