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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北京四维煤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四维煤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四维煤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第157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7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志强审 判 员 袁建山代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东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