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德阳市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思远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思远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德阳市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海彬,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思远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思远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德阳市宏源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