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泽胜与张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0355号杨泽胜:你(单位)与张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2015年3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本案的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系电话:0558-671****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