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朱某,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胡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汪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