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茂华与被执行人穆盛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华,穆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孙茂华,女,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穆盛才,男,1946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茂华与被执行人穆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穆盛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穆盛才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已协助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