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俊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建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宝路4-3号南源商业大厦a栋1003(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郑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宗泽。申请人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1423310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出票人为建德中鑫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 颖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