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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钱春松与宣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万峰,钱春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万峰。委托代理人宋建忠,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春松。委托代理人夏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宣万峰因与被上诉人钱春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万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万峰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万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上诉人宣万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罗希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芫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