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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乔明涛与青岛四方杰康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四方杰康医院,乔明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四方杰康医院。法定代表人闫殷虎,院长。委托代理人韩梅,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明涛。上诉人青岛四方杰康医院(以下简称杰康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乔明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苏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龙骞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杰康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梅,被上诉人乔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明涛在一审中诉称,乔明涛系退休人员,下肢××。乔明涛于2012年6月6日到杰康医院工作,每月发放工资报酬现金3000元。杰康医院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31日乔明涛辞职前,共拖欠乔明涛8个月工资。乔明涛多次向杰康医院讨要工资报酬,现还欠乔明涛2013年3月工资3000元。杰康医院以工资单复印件为证据,说乔明涛2013年3月工资3000元已由副院长柴玉华代领了,但柴玉华从未通知乔明涛代领2013年3月工资的事,也没有给乔明涛该工资。为维护乔明涛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杰康医院支付乔明涛2013年3月工资3000元;2、杰康医院支付乔明涛2014年2月20日双方工资报酬一案乔明涛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10元由杰康医院承担。杰康医院在一审中辩称,杰康医院早已支付乔明涛2013年3月的工资,在乔明涛的个人工资表上,显示该月工资已经由柴玉华代为领取,该月份工资实际已经发放。乔明涛索要律师费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乔明涛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乔明涛曾在杰康医院工作,2013月3月应发给乔明涛的工资为3000元。在工资发放表上,本月工资后面有“柴玉华代”字样。杰康医院申请该院工作人员孙虹出庭作证,称当时经乔明涛电话中同意由杰康医院的副院长柴玉华代领,并将工资交给柴玉华。柴玉华出庭作证称,其确实在杰康医院任副院长,但从未代乔明涛领取2013年3月的工资3000元,也未向乔明涛支付过该月工资。审理过程中,乔明涛申请撤回要求杰康医院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乔明涛主张的2013年3月工资3000元,柴玉华作为杰康医院的副院长,在庭审中明确称未曾向乔明涛支付过该月工资3000元,杰康医院亦无证据证明乔明涛已实际收到该月工资,杰康医院主张已经由柴玉华代领,不论是否属实,都不足以对抗乔明涛的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对乔明涛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青岛四方杰康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乔明涛支付2013年3月的工资3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四方杰康医院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乔明涛。宣判后,杰康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杰康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主要事实理由为:乔明涛在2013年3月的工资3000元已经由柴玉华代领,乔明涛与柴玉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乔明涛辩称,杰康医院从未向其发放过2013年3月份的3000元工资,柴玉华也没有替其领过工资,乔明涛所居住的地点与杰康医院邻近,完全可以自己去领工资,无需别人予以代领,所以杰康医院的解释是不合理的。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己方的主张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杰康医院主张乔明涛2013年3月的工资3000元已由柴玉华予以代领,但柴玉华作为杰康医院的副院长,在庭审中明确称未曾向乔明涛支付过该月工资3000元,杰康医院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乔明涛已实际收到该月工资。因此,乔明涛主张杰康医院支付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四方杰康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勇代理审判员 龙 骞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丹丹书 记 员 王庆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