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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崔仁家与刘桂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荣,崔仁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仁家。上诉人刘桂荣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经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属不动产纠纷,该房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