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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9号邱炎华与朱伟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炎华,朱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邱炎华,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朱伟超,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邱炎华与朱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伟超须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炎华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朱伟超未按该判决自动履行,本院依邱炎华的申请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证券、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伟超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邱炎华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伟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执字第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