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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巩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087号原告钟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巩某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用307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