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巩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087号原告钟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巩某某,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用307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