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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杨某,女,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某甲,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某乙,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某丙,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