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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2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北里24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国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兰,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6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兰应给付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3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713元,但被执行人陈兰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七百一十三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执行费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陈兰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