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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恢字第4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王培学、钟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王培学,钟爱华,烟台市牟平区金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恢字第40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2号机械大270室。被执行人王培学。被执行人钟爱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金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政府驻地。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芝执恢字第408-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培学名下的鲁F×××××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培学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培学名下的鲁F5B3**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