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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刘文军。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军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军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