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告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崔安平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告字第1号起诉人崔安平。被起诉人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2015年2月,本院收到崔安平的起诉状。起诉人崔安平在诉状中称,其于1984年向青岛油漆厂递交书面辞职书三次,但油漆厂未见任何答复,三个月后到黄岛工业局工作,其后黄岛工业局多次向油漆厂要求转移其档案未果。1986年青岛油漆厂突然宣布起诉人已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留档案,使其无法找到正式工作,也无法交纳社会保险。1993年油漆厂破产重组后,被起诉人接纳起诉人档案但扔扣留至今,因此,请求判决被起诉人:1、依法解决起诉人退休事项;2、依法由被起诉人因参与扣留原告档案失去工作权与退休权和交纳社保补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经本院审查,起诉人崔安平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崔安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芃芃审 判 员 明绍青代理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