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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盛长申请执行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盛长,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石盛长。被执行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7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9日受理石盛长申请执行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玉双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18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