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嵇慧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04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嵇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0月10日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30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嵇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嵇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嵇某撤回上诉。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宋玉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