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敏与徐清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敏,徐清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45号申请人姜敏。被申请人徐清爱。申请人姜敏因与被申请人徐清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徐清爱所有的鲁K×××××号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清爱所有的鲁K×××××号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非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