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1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0765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董×1,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董×2,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董×3,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1,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1,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佳佳,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2,女,1957年9月2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2,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燕×,女,1949年11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董×1、董×2、董×3因被申请人刘×2、刘×1与被申请人李×1、李×2、燕×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1、董×2、董×3再审申请称:被继承人李×与郑×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共同子女;三申请人系郑×之子,1992年7月父亲郑×病故,家庭未进行析产,2010年10月母亲李×病故,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对父母的遗产予以分割,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李×与郑×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1、李×2、刘×系李×与前夫所生子女,刘×与燕×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刘×2、刘×1,刘×于1997年10月去世;再审申请人董×1、董×2、董×3系郑×与前妻所生之子;郑×于1992年7月19日去世,李×于2010年10月14日去世。郑×与李×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8号楼806号,1998年李×通过房改购买了该房屋,2001年10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董×1、董×2、董×3作为郑×之子、李×之继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致使三人丧失参与诉讼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诉争遗产是否包含郑×的遗产份额、再审申请人董×1、董×2、董×3是否依法享有继承权均有待参诉后进一步审查认证。综上,董×1、董×2、董×3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才代理审判员 冯 皓代理审判员 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