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葛平海与田和、温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平海,田和,温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号原告:葛平海,男,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宋宝兰(系原告葛平海之妻),女,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田和,男,汉族,延吉市优抚医院董事长,现住延吉市局子街。被告:温清云(系被告田和之妻),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景锋,男,汉族,延吉市优抚医院副院长,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平海诉被告田和、温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平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平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葛平海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