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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葛平海与田和、温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平海,田和,温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号原告:葛平海,男,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宋宝兰(系原告葛平海之妻),女,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田和,男,汉族,延吉市优抚医院董事长,现住延吉市局子街。被告:温清云(系被告田和之妻),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景锋,男,汉族,延吉市优抚医院副院长,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平海诉被告田和、温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平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平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葛平海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