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马俊国与林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国,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国。被执行人林峰。申请执行人马俊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3079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079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